曾石华、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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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101号案件名称
曾石华、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石华;吴建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101号原告:曾石华,男,200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吴建兴,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曾石华与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曾石华经传票传唤,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石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计1082.5元,由曾石华负担。审 判 员 冉成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 慧书 记 员 陈 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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