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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德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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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696号
  • 案件名称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德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德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696号申请人: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654879。法定代表人:刘凯被执行人:徐德文,男,1971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剑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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