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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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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武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武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石俏枝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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