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案件名称
李某、武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某;武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8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武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石俏枝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荣仙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58号 下一篇 宋建辉、张伏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