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娥、祁夕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33财保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财保44号案件名称
王月娥、祁夕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月娥;祁夕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MERGEFORMATMERGEFORMAT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财保44号申请人:王月娥,女,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辉,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祁夕廷,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元氏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祁夕廷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份公司投保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月娥与被申请人祁夕廷发生交通事故,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月娥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祁夕廷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请求扣押事故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祁夕廷驾驶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国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