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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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400号案件名称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怀远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400号申请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307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723858194。法定代表人:朱付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法定代表人:张汉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怀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307省道北侧阳光花园1号楼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709620。法定代表人:赵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泉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账号:04×××27)及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怀远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520万元(账号:13×××46),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提供1520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泉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账号:04×××27)及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怀远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520万元(账号:13×××46),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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