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云华与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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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634号案件名称
蔡云华与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蔡云华;刘永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5634号 原告:蔡云华,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永明,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蔡云华与被告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永明归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被告以需要补交养老保险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现被告拒不归还。刘永明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元是事实,由于办企业亏损才未及时还钱,现计划在2022年1月底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永明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刘永明归还原告蔡云华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永明承担(原告蔡云华已垫付,被告刘永明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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