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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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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211号
  • 案件名称

    周华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华;刘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211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女,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周华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7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华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飞归还权利人周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到位执行金额为60,387.98元。除此以外,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社保、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建林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祝文龙书记员  兰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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