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强国、贺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5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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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执545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强国、贺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强国;贺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强国,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广东启和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强,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申请执行人贺强国与被执行人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强国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类保险、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1771.15元,已划拨并发放给被执行人,其余零星存款,因无执行价值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贺强的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贺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贺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果。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的金额为307300元(包括:1、偿还本金300000元;2、案件受理费2900元;3、执行费44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金额1771.15元,尚未执行到位305528.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 宏审 判 员 罗明勇审 判 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送姣书 记 员 陈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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