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恒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0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082号案件名称
周恒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恒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082号被执行人:周恒娥,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恒娥罚款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10000.00元,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有多件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佐刚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更516号 下一篇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海生、娄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