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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震、徐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3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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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3074号
  • 案件名称

    邢震、徐立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邢震;徐立新;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邢震,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徐立新,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27号美景秀苑B座3单元102-1。法定代表人:崔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执行邢震与徐立新、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邢震与被告徐立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320091603】;二、被告徐立新于2021年2月9日前返还原告邢震购房定金10万元(因该购房定金现由被告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管,被告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2月9日前直接向原告邢震支付);三、被告徐立新于2021年2月10日前赔偿原告邢震律师费损失2万元(支付至原告邢震名下的招商银行洪楼支行6225××××2815账户中);四、被告徐立新于2021年5月1日前赔偿原告邢震居间费损失7万元(支付至原告邢震名下的招商银行洪楼支行6225××××2815账户中);五、被告徐立新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原告邢震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支付至原告邢震名下的招商银行洪楼支行6225××××2815账户中);。六、若被告徐立新未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八项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邢震有权对本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款项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徐立新自愿另行赔偿原告邢震违约金45万元(以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总价款的10%减去上述第三、四、五项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八、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均由被告徐立新负担,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邢震(支付至原告邢震名下的招商银行洪楼支行6225××××2815账户中)。因徐立新、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立新、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徐立新、山东今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邢震进行终本约谈,通过本院电子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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