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阳与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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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896号案件名称
徐丹阳与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徐丹阳;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896号原告:徐丹阳,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胡同21号海事局后身1栋307室。 法定代表人:高艳超。 被告:高艳超,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徐丹阳与被告吉林省聚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艳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丹阳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丹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丹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徐丹阳负担。 审判员 乔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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