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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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213号案件名称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淑青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213号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盛大街安慈路晨风华府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安,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高淑青,住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哲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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