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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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23号案件名称
何春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春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23号被执行人:何春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春龙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2021)吉02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3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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