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刘宝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6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刘宝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刘宝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6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责责人:李岩梅,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书敏,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洋,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丼子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告刘宝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姝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颜俊、赵德顺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102号 下一篇 周军、马安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