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寿平、陈志雄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9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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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9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涂寿平、陈志雄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涂寿平;陈志雄;黄玲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寿平,男。被执行人:陈志雄,男。被执行人:黄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寿平与被执行人陈志雄、黄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寿平于2021年9月28日与被执行人陈志雄、黄玲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为结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湘102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波审判员左亚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雅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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