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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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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602号
  • 案件名称

    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602号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新汽车站南侧福兴江南小区3栋201号。法定代表人易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彬,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诚,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诚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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