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兰香、李彦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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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兰香、李彦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汪兰香;李彦君;王宏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兰香,女,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李彦君,男,1965年10月27日生,住丰县。被执行人:王宏羽,女,1966年10月8日生,住丰县。汪兰香与李彦君、王宏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1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王光永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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