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王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2执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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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2执2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王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王桃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王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桃,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21年9月13日开始在“融e够”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桃所有的坐落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XXX房屋。2021年9月14日,买受人贺辉以1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XXX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贺辉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贺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亚东审判员 吾吉·肉孜审判员 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长华书记员 孙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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