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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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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09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刘家坡菜市场1楼14-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5FPC3J。经营者:涂小青。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刘家坡菜市场1楼14-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5FPC3J。经营者:涂小青。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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