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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吴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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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835号
  • 案件名称

    于某与吴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于某;吴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35号原告:于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女子监狱。        原告于某、吴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某、吴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吴某负担。        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书记员    朱阵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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