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吴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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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835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吴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于某;吴某;王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35号原告:于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女子监狱。 原告于某、吴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某、吴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吴某负担。 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书记员 朱阵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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