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树青、吕东梅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262号案件名称
魏树青、吕东梅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树青;吕东梅;宋红军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262号原告:魏树青,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吕东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赤峰市。被告:宋红军,男,50岁,汉族,住址:赤峰市。原告魏树青与被告吕东梅、宋红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树青撤回对被告吕东梅、宋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魏树青承担。-2-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乌日图-3-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