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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必栋、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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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011号
  • 案件名称

    王必栋、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必栋;储怡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原告:王必栋,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储怡华,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必栋与被告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必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必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必栋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纪红林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原告:王必栋,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储怡华,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必栋与被告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必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必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必栋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纪红林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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