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必栋、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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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王必栋、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必栋;储怡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原告:王必栋,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储怡华,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必栋与被告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必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必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必栋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纪红林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011号原告:王必栋,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储怡华,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必栋与被告储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必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必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必栋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纪红林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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