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梅、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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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822号案件名称
王建梅、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建梅;姜丽莎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822号原告:王建梅,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姜丽莎,女,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建梅诉被告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润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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