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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梅、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3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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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3822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梅、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梅;姜丽莎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822号原告:王建梅,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姜丽莎,女,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建梅诉被告姜丽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润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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