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等阿依恒、阿达力别克、木拉提江、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哈里哈曼·努尔伯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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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666号之一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等阿依恒、阿达力别克、木拉提江、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哈里哈曼·努尔伯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阿依恒;阿达力别克;木拉提江;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哈里哈曼·努尔伯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4790041R。 法定代表人:洪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贤,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阿达力,男,1968年9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阿依恒,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阿达力别克,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木拉提江,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男,1992年6月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哈里哈曼·努尔伯里,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阿达力、阿依恒、阿达力别克、木拉提江、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哈里哈曼·努尔伯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018.2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8,018.22元(不含执行费1,22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6月4日、7月1日、9月15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车辆、网络资金、保险、工商、证券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阿达力、阿依恒、阿达力别克、托合塔尔别克·吐尔得别克、哈里哈曼·努尔伯里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信息;被执行人木拉提江名下登记的昌吉市2020不动产0039802号不动产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该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不宜处置; 三、2020年9月2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6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奋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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