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力维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5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5132号案件名称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力维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力维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5132号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4974092J。法定代表人:于劲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力维,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力维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北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43号 下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5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