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和通百货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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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和通百货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和通百货贸易商行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08号之一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6栋1101-3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轲,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和通百货贸易商行,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十里村十里组。经营者:占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和通百货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嘉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姚立君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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