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正清、丁海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664号案件名称
顾正清、丁海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顾正清;丁海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顾正清,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海荣,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顾正清与被执行人丁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3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顾正清与丁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9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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