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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思、喻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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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新思、喻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新思;喻国强;杨晓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思,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喻国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晓敏,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思与被执行人喻国强、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新思以与被执行人喻国强、杨晓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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