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思、喻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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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新思、喻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新思;喻国强;杨晓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思,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喻国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晓敏,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思与被执行人喻国强、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新思以与被执行人喻国强、杨晓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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