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垚、韩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特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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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特146号案件名称
韩垚、韩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韩垚;韩数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特146号申请人:韩垚,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韩数,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韩垚与韩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9月23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韩数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韩垚劳务报酬10552元。如申请人韩数逾期履行,则申请人韩垚有权对申请人韩数所欠剩余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垚与韩数于2021年9月23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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