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黎玉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5民初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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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民初1067号案件名称
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黎玉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黎玉华;龙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5民初1067号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德雅路329号君泰大厦1202、1213、12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56529049。法定代表人:胡志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舟,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玉华,女,1976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江,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钢,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黎玉华、龙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玉华、龙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依法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湖南雄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浩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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