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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文、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4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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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4224号
  • 案件名称

    刘方文、刘永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方文;刘永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4224号申请执行人:刘方文,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执行刘方文与刘永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3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文偿还欠款9000元;二、被告刘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刘方文偿还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永利负担。因刘永利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利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共计4449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后过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利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刘永利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方文进行终本约谈,通过本院电子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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