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恢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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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893号案件名称
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宗晓萌;周军;张朋;刘勇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恢893号申请执行人:高振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宜昌道7号。法定代表人:宗晓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宗晓萌,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朋,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刘勇刚,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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