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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恢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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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893号
  • 案件名称

    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高振磊;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宗晓萌;周军;张朋;刘勇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恢893号申请执行人:高振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一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宜昌道7号。法定代表人:宗晓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宗晓萌,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朋,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刘勇刚,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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