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苍顺、童洁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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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37号案件名称
曾苍顺、童洁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曾苍顺;童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37号 原告:曾苍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童洁,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苍顺为与被告童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清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罗张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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