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敏、于玲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5民初9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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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民初9756号案件名称
贾慧敏、于玲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慧敏;于玲志;谢延正;孙秀红;赵奎;孙文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9756号原告:贾慧敏,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于玲志,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延正,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孙秀红,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赵奎,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孙文超,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贾慧敏、于玲志与被告谢延正、孙秀红、赵奎、孙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贾慧敏、于玲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慧敏、于玲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慧敏、于玲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慧敏、于玲志负担。预交财产保全费2020元,退还原告贾慧敏、于玲志。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永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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