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奋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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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929号案件名称
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奋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奋勇;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焕昌;白焕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929号 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某某: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8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55563.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奋勇、陕西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裁决书所确定的55563.1元,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6296.1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领取了全部案件款55563.1元,本院依法提转执行费733。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9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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