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斌、李俊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81民初42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4237号案件名称
张文斌、李俊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斌;李俊桂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81民初4237号原告:张文斌,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李俊桂,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李俊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李俊桂立即支付张文斌工资53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6月17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俊桂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张文斌经人介绍到李俊桂的工地打工,张文斌的工作岗位为泥工,按日计算工资。2018年5月1日、2018年6月17日,李俊桂向张文斌各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共计欠工资5300元,期限为农历五月底付清。出具欠条后,张文斌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望判如所请。李俊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李俊桂雇请张文斌在中和苍坊村胡家湾修建办公大楼,工种为泥工。因李俊桂无钱支付张文斌劳务工资,便分别向张文斌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旺盛花炮厂工地张文斌工资肆仟元整,期限,农历5月底付清,今欠人李俊桂,2018年5月1日”和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叶老师工地做工工资壹仟叁佰元正,李俊桂,2018年6月17日,限期5月底付给”的欠条。欠条出具后,张文斌多次向李俊桂催要工资,但是李俊桂均不予支付。现张文斌以此为由,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张文斌接受李俊桂的雇请,为其做泥工,张文斌依约向李俊桂提供了劳务,李俊桂应按照约定向张文斌支付劳务工资。故对张文斌主张李俊桂支付劳务工资5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文斌在接受李俊桂雇请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就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根据李俊桂向张文斌出具的二份欠条均显示,双方已明确约定于2018年7月12日(农历五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现付款期限届满,李俊桂的违约行为给张文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应当认定计算违约责任的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因此,对于张文斌主张李俊桂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因上述民事纠纷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且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审理中,李俊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李俊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文斌劳务工资5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剩余未付工资为标准,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张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李俊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曾维生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文伟书 记 员 谭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