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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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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
  • 案件名称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郭伟;郭婷婷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被告:郭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郭婷婷,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静书记员  姜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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