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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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案件名称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郭伟;郭婷婷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320号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被告:郭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郭婷婷,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郭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静书记员 姜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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