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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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305号案件名称
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3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潮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冯印陶,职务不详。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722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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