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伊长春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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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813号案件名称
黄伟、伊长春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伟;伊长春;孟庠龙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满族,31岁。被执行人:伊长春,女,汉族,76岁。被执行人:孟庠龙,男,汉族,24岁。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伊长春、孟庠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伊长春、孟庠龙在继承孟繁海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租金1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伊长春、孟庠龙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伟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伊长春、孟庠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伊长春、孟庠龙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30日,伊长春来至本院,称其不继承孟繁海的遗产,同日,孟庠龙通过电话联系办案人,称其不继承孟繁海的遗产。经查,孟庆宝(孟繁海之父,已故)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在蛟河市长安街道朝小3号楼2单元701室,此房屋部分价值为孟繁海继承孟庆宝遗产所得,但因房屋为不可分割,故不能执行。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本案向黄伟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黄伟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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