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岩、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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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957号案件名称
刘文岩、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文岩;王春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957号原告:刘文岩,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住雄县。被告:王春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刘文岩与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文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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