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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岩、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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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957号
  • 案件名称

    刘文岩、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雄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岩;王春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957号原告:刘文岩,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住雄县。被告:王春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刘文岩与王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文岩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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