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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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2657号案件名称
周某、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某;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良,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某,女,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402执2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杨川川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杰瑜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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