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乔最顺、杜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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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92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乔最顺、杜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乔最顺;杜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93号5-9楼。负责人:司马新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杨,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杜三,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杜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乔某某、杜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9日和8月31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29.03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F×××××的东风牌车辆,因不知道车辆具体位置,本院未予查封。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乔某某、杜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674.58元,已执行到位2029.03元,尚有158645.5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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