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玉芳、吴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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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862号案件名称
慕玉芳、吴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慕玉芳;吴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862号原告:慕玉芳,女,1964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吴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新疆哈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玉芳与被告吴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慕玉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吴江现下落不明,故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慕玉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慕玉芳负担。审 判 长 杜静遥人民陪审员郭志锐人民陪审员魏登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园 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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