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云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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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1566号案件名称
叶云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叶云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1566号被执行人:叶云华,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黔011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叶云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云华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云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叶云华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云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叶云华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云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1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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