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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玉、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081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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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249号
  • 案件名称

    李美玉、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美玉;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陆立强;陆伟成;陆俊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081民初2249号原告:李美玉(又称婆相),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湖润镇峒牌村足贯屯文化室。法定代表人:陆立强。被告:陆立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陆伟成,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陆俊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李美玉与被告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陆立强、陆伟成、陆俊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美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到三洲公司务工,从事采摘佛手瓜苗工作,每天于凌晨两三点钟就开始做工,每采摘一斤瓜苗的工钱为0.7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7-2019年7月的工资1356元。被告三洲公司、陆立强辩称,其于2018年将公司、场地、设备交给陆伟成、陆俊材、何崇仁、何崇义、农规律等人无偿使用,三洲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陆伟成、陆俊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为三洲公司提供劳务,三洲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尚欠的工资有陆俊材制作的工资登记簿证实,该工资登记簿详细记载有足贯屯、足毕屯、那陇屯全部务工人员的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工资情况,原告要求三洲公司支付其尚欠的工资135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陆立强作为三洲公司的投资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陆伟成、陆俊材作为三洲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也应当对三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美玉工资1356元;二、被告陆立强、陆伟成、陆俊材对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靖西市三洲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梁蓬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雅书 记 员 罗 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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