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甄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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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528号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甄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甄一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528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甄一,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甄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的交纳诉讼费用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广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家兴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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