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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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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
  • 案件名称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原告:曹维洁,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江路54-62号60门。经营者:周铭,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曹维洁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曹维洁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维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维洁负担。审判员  翟琛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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