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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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案件名称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43号原告:曹维洁,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江路54-62号60门。经营者:周铭,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曹维洁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乐铭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曹维洁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维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维洁负担。审判员 翟琛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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