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3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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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3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396号之一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67065873。法定代表人:苏爱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住所地:景县西城墙路东侧广厦南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70060355P。负责人:景松,公司经理。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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