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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国、伍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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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611号
  • 案件名称

    邓华国、伍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邓华国;伍顺发;邓长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611号原告:邓华国,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刚,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旭,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顺发,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邓长美,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邓华国与被告伍顺发、邓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邓华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对被告邓长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华国对被告邓长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国撤回对被告邓长美的起诉。审 判 员  柏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喜龙书 记 员  黄 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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