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国、伍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6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611号案件名称
邓华国、伍顺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华国;伍顺发;邓长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611号原告:邓华国,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刚,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旭,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顺发,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邓长美,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邓华国与被告伍顺发、邓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邓华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对被告邓长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华国对被告邓长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国撤回对被告邓长美的起诉。审 判 员 柏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喜龙书 记 员 黄 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叶治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757号 下一篇 肖宏炎、向玉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