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沈统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463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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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463号之八案件名称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沈统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沈统红;沈统兵;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46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统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沈统兵,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周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统红、沈统兵、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扬州中院作出的(2020)苏10民终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826208.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66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至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沈统红、周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统红、周涛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07月06日起至2024年07月05日止),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未能分配到相应款项;3、本院于2021年03月31日、2021年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9467.65元(其中扣划被执行人沈统兵344512.59元,扣划被执行人沈统红5067.06元,被执行人周涛49888元);发现被执行人沈统兵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号机动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沈统红名下有车牌号为皖N×××××号、皖N×××××号机动车两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4、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至六安市××××街道前进社区对被执行人沈统红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沈统红下落;5、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至六安市××区东市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沈统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统兵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沈统兵下落情况;6、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至淮南市××××街道李圩社区对被执行人周涛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涛下落情况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名下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8、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将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9、本案共执行到位399467.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沈统兵、沈统红、周涛有继续向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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